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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330到第343条 - 民法典 - 泸沽湖旅游社区 让世界听到您的声音!

   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330到第343条

    发布者: admin | 发布时间: 11-30 14:06| 查看数: 53| 评论数: 1 |帖子模式

   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

    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、统分结合
    的双层经营体制。
    — 50 —
   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、林地、草地以及其他
    用于农业的土地,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。
    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、林地、
    草地等享有占有、使用和收益的权利,有权从事种植业、林业、畜牧业等农
    业生产。
    第三百三十二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。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
    十年。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。
   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,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
    律规定继续承包。
   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。
   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、林权证等证
    书,并登记造册,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。
    第三百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,有权将土地承包经
    营权互换、转让。未经依法批准,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。
    第三百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、转让的,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
    构申请登记;未经登记,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。
    第三百三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。
   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,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
    地的,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办理。
    第三百三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。法律另有规定的,
    依照其规定。
    第三百三十八条 承包地被征收的,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
    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。
    第三百三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、入股
    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。
    第三百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,
    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。
    — 51 —
    第三百四十一条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,自流转合同生效
    时设立。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;未经登记,不得对抗
    善意第三人。
    第三百四十二条 通过招标、拍卖、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,经
    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,可以依法采取出租、入股、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
    转土地经营权。
    第三百四十三条 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,参照适用本编的
    有关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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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最新评论

    回复 admin 发表于 11-30 14:07:29
   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330到第343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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