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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第四章 非 法 人 组 织 第102到108条 - 民法典 - 泸沽湖旅游社区 让世界听到您的声音!

    第四章 非 法 人 组 织 第102到108条

    发布者: admin | 发布时间: 11-25 08:53| 查看数: 71| 评论数: 1 |帖子模式

    第四章 非 法 人 组 织

    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,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
    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。
   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
    机构等。
    第一百零三条 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。
    设立非法人组织,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,依照其规
    — 21 —
    定。
    第一百零四条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,其出资人或者设
    立人承担无限责任。法律另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。
    第一百零五条 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
    活动。
    第一百零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非法人组织解散:
    (一)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;
    (二)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;
    (三)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    第一百零七条 非法人组织解散的,应当依法进行清算。
    第一百零八条 非法人组织除适用本章规定外,参照适用本编第三章第
    一节的有关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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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回复 admin 发表于 11-25 09:00:33
    第四章 非 法 人 组 织 第102到108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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