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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基 本 规 定 第1-12条 - 民法典 - 泸沽湖旅游社区 让世界听到您的声音!
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基 本 规 定 第1-12条
发布者:
admin
|
发布时间: 11-21 12:05
|
查看数:
9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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评论数:
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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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编 总 则
第一章 基 本 规 定
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,调整民事关系,维护社会和经
济秩序,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,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根据
宪法,制定本法。
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、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
系和财产关系。
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、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
护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。
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。
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,应当遵循自愿原则,按照自己的意思
设立、变更、终止民事法律关系。
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,应当遵循公平原则,合理确定各方的
权利和义务。
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,应当遵循诚信原则,秉持诚实,恪守
承诺。
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,不得违反法律,不得违背公序良俗。
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,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、保护生态环
境。
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,应当依照法律;法律没有规定的,可以适用习
惯,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。
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。
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,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
律。法律另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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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-22 10:52:38
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基 本 规 定 第1-12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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